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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5日電)食安案件判決常未沒收廠商不當得利而惹議,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擬將沒收改為單獨宣告,且即使通緝犯也能沒收其犯罪所得。 近年重大經濟及食安案件,受限於刑法規定,無法沒收因犯罪所得取得的財產利益,或是對於犯罪者將犯罪所得轉移到第三人也無法沒收,形成法律漏洞。 法務部因此研擬刑法部分修正條文。法務部表示,考量現行法律把沒收定為附隨主刑宣告,一旦犯罪行為人因逃匿遭通緝、死亡等情形無法進行追訴程序或為有罪判決,就無法沒受犯罪所得。草案因此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,不需要以定罪為基礎。 法務部表示,為解決執法窘境,因此提出刑法修正草案,新增追討犯罪所得的對象及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,包含法人、非法人團體,沒收標的則包含犯罪所得變得的物品與利益及孳生利息,以杜絕犯罪誘因。 本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,將送司法院會銜。10411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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